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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08:10 来源:市人大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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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0月31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31日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活动。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的养犬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军用、警用、导盲、应急搜救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点管理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发展情况进行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禁限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养犬管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捕杀狂犬;查处未经登记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收留场所,捕捉流浪犬;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以及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财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养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2345、110电话和数字城管等渠道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文物保护、重要仓储护卫等确需饲养的除外。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护卫工作需要;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设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警示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狂犬病疫苗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养犬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三十日内携带免疫证明,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犬只登记。
  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犬牌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犬只登记和狂犬病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实现犬只登记和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养犬网上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证、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补办。
  养犬人、养犬人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占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
  (二)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遗弃犬只;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带犬只外出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属于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
  (六)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等措施,并主动避让他人;
  (七)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八)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的同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
  个人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离开饲养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除外。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建设、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犬只收留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收留流浪犬、依法没收的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收留场所应当对收留的犬只登记造册,采取免疫、绝育措施;制定犬只防疫、领养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
  收留场所对已办理登记的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五日内认领;养犬人认领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留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无法查明犬只信息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期满后未认领的,视为流浪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收留场所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依法配合处置。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过的养犬数量,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或者携带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离开饲养场所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居民区楼道、架空层、绿地、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业主共有部位、设施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携带犬只外出未佩戴犬牌,未使用犬绳牵引,未为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属于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已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依法补办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滚球体育_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推荐-【官方认证】:《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2023年6月12日在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吴丽云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起草背景
  我市于2021年出台政府规章《宣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自此养犬管理工作有了初步遵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地方政府规章不足以全面解决现实生活中养犬遇到的各种问题,也难以有效解决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和执法难等问题,而且随着养犬群体不断扩大,犬只数量不断增加,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将原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依据
  《条例》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参考了合肥、池州、苏州、泰安等地的养犬管理条例。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被列入审议类项目,市城管执法局为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城管执法局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组,制定了条例起草方案,收集各类法律、法规等基础资料,通过微信小程序、面对面等方式开展了问卷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街道、社区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初稿经修改完善后,经局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于4月4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网站和宣城论坛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意见,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经专题论证,共合理采纳了51条立法意见。5月10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5月12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会前协调会,进一步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5月23日,提请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30条,主要包含立法目的、适用对象、部门职责、禁养规定、犬只免疫、准养登记、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1.滚球体育_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推荐-【官方认证】:养犬管理体制。《条例(草案)》规定了公安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构建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及社会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工作格局。
  2.滚球体育_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推荐-【官方认证】:分区管理和禁养名录。《条例(草案)》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划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明确了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对一般管理区养犬种类未作规定。
  3.滚球体育_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推荐-【官方认证】: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条例(草案)》明确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制度,未办理免疫、准养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准养登记证有效期为二年。
  4.滚球体育_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推荐-【官方认证】: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范养犬的各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滚球体育_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推荐-【官方认证】:《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0月31日在宣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串莲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修改稿进行了初步修改。9月4日,再次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的意见;9月12日,组织召开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会议暨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对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10月10日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作了汇报。10月11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滚球体育_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推荐-【官方认证】:《条例(草案)》相关情况的报告。10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10月2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修改稿第三条中“城镇建设、人口密度等”表述修改为“城镇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对有关表述予以修改。(表决稿第三条)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四条“社会参与”“公众监督”表述有语义重复,建议删除其一。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社会参与”包含了“公众监督”的内容,建议采纳该意见,保留“社会参与”,删除“公众监督”。(表决稿第四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修改稿第十条规定,每个单位限养一只犬不能满足客观需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该规定,对单位不作限养要求,仅规定“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狂犬病疫苗接种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且实践中接种条件复杂,不宜在条例中直接规定接种时限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规定,保留的“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已包含相关免疫要求。(表决稿第十二条)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时间过短。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点并不是登记证的有效期,而是要求养犬人对犬免疫的同时要办理登记。为更好体现立法本意,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议将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养犬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三十日内携带免疫证明,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犬只登记。”(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一款)
  6.有的部门提出,修改稿规定实行“智能犬牌管理制度”会增加养犬人的负担,可能使养犬人产生以收费代替管理的误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仅实行一般犬牌管理也能满足基本的管理需要,建议删除“智能”二字,待条件成熟时可由管理部门逐步推行智能犬牌管理。(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款)
  7.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的条款数仍然较多,建议在抓住管理重点的基础上继续精简条款。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按照“小快灵”以及“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删除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现表决稿共计23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征求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宣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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